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劉政鴻只有上面的人挺嗎﹖下面盤根錯節的利益集團難道不用負責﹖黑幫治縣,悲莫以此為甚。


南方朔:應該官賠的,不能國賠!

南方朔

國家為了統治權的行使,而有軍人及公務員官僚的設置,這種人在行使權力時,因為故意或非故意的錯失而侵害到人民身體、生命及財產的權益時,即有國家賠償的責任。在法的理論上,該過失的軍人及公務員視其情節,應有連帶賠償之義務。

因此,國賠法的哲學意涵是在警誡軍人及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對人權特別慎重,只有如此,始可免於行政獨裁的後果。

可是自台灣實施國賠制度以來,這個制度的積極性完全沒有發揮:

一、 台灣的軍人和公務員,無論他們的不法多麼嚴重,他們惹出事來,一律國家賠償,他們根本不必負連帶賠償的責任。就以江國慶的寃死案,國賠一億,但軍中那些惡 整的將軍和軍官卻像沒事人一樣,不必連帶賠償。更例如洪仲丘命案,大概也是比照辦理。至於苗栗大埔案,那更是行政濫權的典型案例,可能也會如法炮製。這些 人違法濫權,照理而言,應該是官賠,但轉了一大個彎,卻用納稅人的錢來國賠。他們不法,受到懲罰的卻是每一個納稅人。世上有這樣的公理正義嗎?

二、 中國自古以來即為獨裁專制,而它的基礎即是行政獨裁,一切都是當官的說了算,到了現代台灣,雖說有了民主,但行政獨裁的本質卻絲毫未變。當行政獨裁惹出事 情,它就必然官官相護,錯也要錯到底,縱使行政獨裁到最後必須賠償,當官的也勿受保障,蓋只有如此,它才能維持住整個統治階段的永遠效忠。對統治者而言, 官僚體系的效忠大於人民權益和是非正義。正因為軍人和官僚不管多麼的非法濫權都可不必連帶賠償,所以軍人和官僚的膽子才會愈來愈大。他們在每一個領域形同 是一個個土皇帝,這些小土皇帝,最後撐起了那個最大的現代皇帝!

因此,對於江國慶案、洪仲丘案,以及苗栗大埔案,我都認為它應以官賠為 主,國賠為輔。尤其是大埔案,除了劉政鴻任意違法圈地外,在整個過程中,涉及龐大的共犯結構,他們在本案的過程中,一直用「依法辦事」這種說詞為劉政鴻背 書,正因為有來自上層的包庇,劉政鴻才敢毫無忌憚的一路蠻幹到底。這個龐大的共犯結構,到了今天,他們其實也應負起共同的連帶賠償責任。

應 當官賠的事,絕對不容用稀里糊塗的國賠草草了事。台灣的軍人和官僚階級的違法濫權已久矣。他們的非法濫權,應當要受到懲罰,他們應當官賠,而不容轉個彎來 懲罰納稅人。對於大埔案,我希望接下來的公民運動,應該以官賠國賠的問題作為重點,這才有利於台灣行政獨裁問題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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