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所謂叛國--馬政府的作為完全符合


國民黨的敵人就是民國的叛徒:〈懲治叛亂條例〉的那個年代

2014年1月18日 15:30
最近因為成大南榕廣場的命名爭議,讓我想到許多人可能都忘了,在1989年主張台獨和共產主義都一樣是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的二條一,唯一死刑。

李敖說鄭南榕因為怕入獄後沒煙可抽所以自焚而死。二條一和沒煙抽,鴻毛與泰山,唯李敖能舉重若輕、顛倒生死。

下面這段文字摘錄自我先前為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轉型正義階段報告」(預計2014出版)所撰寫的片段。因為是階段報告,所以綜合整理的成分居多,目的在於提供國民一般常識,沒有太多創見,但求能夠勾勒出清楚的框架。

為了便於網路閱讀,作了一些調整,原文的引註暫略。主要參考文獻是王泰升教授〈國民黨在中國的「黨治經驗」〉和劉恆妏教授的〈革命/反革命: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民黨的法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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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透過李武忠案,我們已經大概說明了一九七○年前後的政治案件適用的法律和程序。在此要說明的是,共同貫穿這些法規範的是一組對應概念:內亂外患罪=叛徒=匪諜。 

1950 年公布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刑之人而言。」它的第二條指涉的就是刑法普通內亂罪(§101I)、暴 動內亂罪(§102I)、通謀開戰罪(§103I)、通謀喪失領域罪(§104I)。同時,1950年公布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 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因此,凡是觸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章的人,都同時觸犯了〈懲治叛亂條例〉和〈檢肅匪諜條例〉。這是戒嚴時期的「三合一」罪名

這當中最大宗的應屬刑法第100條第1項的普通內亂罪。由於該罪的構成要件並沒有規定實施內亂的手段,因此是否應以「強暴或脅迫方法」為前提,成為爭議重心。

當 時立場傾向軍法實務的刑法學者如陳樸生、趙琛、陳煥生等人都主張:只要以言語、文字等和平方式鼓吹刑法第100條所禁止的行為(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 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即已構成普通內亂罪。而所謂的「顛覆政府」,基本上只要是與共產黨主張有關者,甚至只是和國民黨意見不同者,均可能被認定 為「顛覆政府」。如此一來,異議人士幾乎沒有發表政治性言論的自由。

仔細觀察,刑法第一百條的「顛覆政府」其實和「叛徒」、「匪諜」這兩個概念相互關連,但是這些名詞所指稱的「叛徒」,究竟是中華民國的叛徒,還是中國國民黨的叛徒?中國國民黨和中華民國如何區分呢?

國民黨在和共產黨進行鬥爭時,曾於1928年制定〈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其中罪名即包括「意圖顛覆中國國民黨及國民政府或破壞三民主義而起暴動者」(§2)、「意圖顛覆中國國民黨及國民政府或破壞三民主義而與外國締結損失國家主權利益或土地之協定者」(§3)、「凡以反革命為目的,組織團體或集會者」(§7),均判處死刑。這些罪名和〈刑法〉第一百條的構成要件,有很高的重疊性。

更巧的是,〈刑法〉和〈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是同一年制定的。二者最大的差別是,〈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明白地把中國國民黨列為受保護的對象,具有和國民政府同樣重要的地位。 

隨 後,為了對「各地反動份子」採取更嚴厲的處置,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於1931年通過〈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經立法院立法後,取代〈暫行反革命治罪 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雖然不再將「中國國民黨」列為特別刑法保護對象,但仍規定「以為害民國為目的」,從事「擾亂治安」、「勾結叛徒圖謀擾亂治 安」、「私通外國圖謀擾亂治安」者,均應判處死刑。

從外觀上來看,〈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條例〉已經區分國家和政黨的保護必要性,但是訓政時期實施黨治,1931年公布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即規定五院院長「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之」,1943年修正通過的〈訓政時期約法〉規定「國民政府五院院長、副院長,由國民政府主席於國民政府委員中提請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之。」而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院長蔣中正曾說:

 「中國國民黨和國民政府的關係並不是隔斷的。一切權力全操於中國國民黨,由中國國民黨決定以後,才交國民政府去施行。沒有一件事情,可以經國民政府自由去行動。」

由此可見,透過特別刑法來保障民國,其實也等於保障國民黨統治。

理論上,行憲以後,黨治應該已經不復存在。因此,與憲法同於1947年公布的〈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規定:「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抵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予以修正或廢止,並應於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成此項工作。」

然而,實際上,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在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前,修改或廢止訓政時期通過的相關法令。其後,第一屆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致訓政時期法規,多數繼續沿用。而以保障國民黨統治為初衷的〈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條例〉在行憲日當天,加上「戡亂時期」並將民國改為國家後,公布為〈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隨後因為國共和談而廢止,又因國共和談破裂,再於三個月內制定通過〈懲治叛亂條例〉。因此,〈懲治叛亂條例〉可以說肇端於一九三○年代的國共鬥爭,也是國民黨黨國體制的產物。

在此前提下,〈檢肅匪諜條例〉甚至授權治安機關可以對於有匪諜嫌疑之人,實施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權,如偵查、搜索、扣押及逮捕。而且還可以不經審判,即決定將被逮捕的人交付感化。

感化其實也就是等於實質的監禁,還可以無償徵用受感化人的勞動力。這種制度徹底違反憲法第八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其根源在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制定的〈反省院條例〉,其中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經中央黨部議決送反省院者」即可移送進行感化。

此 外,〈檢肅匪諜條例〉還設有連坐的規定,並鼓勵檢舉匪諜,被檢舉為匪諜的人還要蒙受財產沒收的處罰。在〈檢肅匪諜條例〉剛公布時,被沒收的財產將提出百分 之三十作為檢舉人的獎金,另外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辦案人員獎金。但因為此一規定造成許多不實檢舉,搞得被檢舉為匪諜者家庭破碎、喪失財產。因此,1953年 修正後,僅規定財產沒入國庫,告密檢舉人及辦案人員另外給予獎金。

隨著國共對立局面的遞嬗,〈懲治叛亂條例〉所適用的對象已經不再限於共產黨員或與國民黨意見相左之人。一九七○中後期開始,主張台獨也被納入刑法第一百條「破壞國體、竊據國土」的適用範圍,如美麗島事件的軍事判決。解嚴之後,直到1991年發生清大獨台會案,立法院才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並於1992年修正刑法第一百條,加上「強暴脅迫」的實施手段作為要件。

無論是共產主義思想、台獨主張或甚至像李武忠那樣批評元首,其實都只是政治主張或思想表達而已,原本應該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但為了鞏固國民黨的統治,一概都被視為國家的敵人,變成叛徒或匪諜。此一「非常時期」法律體制所創造的忠貞與反叛觀念,將國民黨等同於國家,即便在步入民主化之後,也一直持續影響著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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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許,唯有當我們理解懲治叛亂條例到底是什麼樣一套法律,國民黨透過這套法律創造了什麼樣的高壓統治,我們才能明白鄭南榕當初為何要喊出「百分之百的言論自 由」,又為什麼要以身殉道,對抗那個黨國不分的政權。當台灣人可以自由地閱讀馬克思主義書籍、魯迅和茅盾的小說不再是禁忌,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的政治與 新民主主義的文化〉不再只是國關中心裡面的極機密文件,我實在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有臺灣人覺得鄭南榕是個不愛惜生命的人。換做是你,你願意為粉碎那個撲天蓋 地的黨國體制而犧牲自己嗎?我想,大多數人的答案是很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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